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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基本概念及基本作用

时间:2023-04-25 作者:中和冀润 点击:177次



一、资产评估的概念

(一)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价值判断是商品交换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资产评估是使用专业的理论和方法对资产的价值进行定量的估计和判断,其概念可以从一般意义、专业角度和法律角度三个层次进行表述。

一般意义上的资产评估就是估计和判断资产的价值。当进行市场交易时,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大都会依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对交易对象进行价值判断,从而确定其交易价格。在此过程中人们可能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运用资产评估的理论、方法。

作为一种专业服务,资产评估是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依据一定的执业标准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业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简称《资产评估法》)所定义的资产评估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正是由于资产评估的专业水准和职业公信力会对委托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产生较大影响,我国2016年7月2日颁布的《资产评估法》不仅提出了上述资产评估概念,还对资产评估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资产评估法》提出的资产评估概念除了规定资产评估是一种价值评定、估算行为外,还强调了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法律性质和服务成果。具体包括:

1.资产评估的主体。《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是资产评估的主体。

2.资产评估的客体。资产评估的客体是指资产评估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

3.资产评估服务的法律性质。资产评估是受委托人与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订立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束的专业服务。

4.资产评估服务的内容及成果。资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业服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成果。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除了从事《资产评估法》中所规定的资产评估服务,也可以从事其他与价值或价格相关的咨询服务。《资产评估法》所规定的资产评估服务与其他咨询服务的主要差别体现在行为主体、专业规范和报告形式三个方面。(1)行为主体:《资产评估法》所规定的主体只能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他咨询服务对行为主体没有要求。(2)专业规范:《资产评估法》所规定的资产评估行为受资产评估准则的约束和规范,其他咨询服务则无此规定。(3)报告形式:《资产评估法》所规定的资产评估行为要求提交特定格式的书面报告,其他咨询服务则无此规定。

(二)资产

资产是资产评估的客体,即资产评估的对象。

在资产评估中,资产是指由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该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1.资产是能够为特定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经济资源既可以是实体,也可体现为无形的权利。其所具有的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潜在能力,是特定主体愿意拥有或控制这种资源的主要动因。这种利益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本身给特定主体带来的利益,二是通过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动给特定主体带来的利益。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能够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资产评估就是通过适当的方法量化这种能力,反映资产的价值。

2.资产必须是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

资产作为一项经济资源,应为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如自然人、单位或国家等主体拥有某项经济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具有某项经济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这些特定主体控制。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主要体现在对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上。依法取得拥有或控制资产的权利是特定主体能够拥有或支配相关资产的前提条件。

资产的产权是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束”,是基于所有权派生的一系列权利,通常包括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这种“权利束”一方面可以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完整产权,即包括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利,例如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权利束”还具有可分解性,可以从中分离设定出不同类型的权利,例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实现其使用权的让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对相关建设用地设定抵押权实现土地资产的融资功能,还可以基于邻里需要为相邻单位提供通行用地而设定地役权。相对于完整产权,被分离设定了部分权利的有限产权的权利人,行使资产权利就会受到分设权利时所承诺义务的限制。因此,不同权利的类型及组合构成了资产的具体产权状态,例如专利所有权、被授予独家许可后的专利所有权、专利使用权等。资产的权利状态不同,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通常会存在差异,所对应的资产价值也不同。资产的所有权价值一般会高于使用权的价值。即使是同样的资产载体,可能会因为所赋予的权利不相同,表现出不同的经济价值。这也是资产评估中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注被评估资产的权利状况,重视权利状况对资产评估约束和影响的原因。

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时,所有权是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在有些情况下,特定主体虽然不拥有经济资源,即不享有经济资源的所有权,但是可以控制这些资源,同样表明该特定主体能够从其控制的资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该经济资源仍可界定为该特定主体的资产。因此,资产评估中界定资产的边界是资产的控制权而非所有权。

例如,在我国城镇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土地资产是土地使用权,即依法使用土地,或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投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又如,企业对承租的资产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该使用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对资产所有权或实施控制的权利的确立使特定主体对资产的相关权利具有了排他性,其他主体要取得相关权利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3.资产的价值应当能以货币计量

能够给特定主体带来可量化的效用或利益的资产才是资产评估中所涉及的资产。资产的可计量性是以其能带来的未来利益为基础的,表现为特定主体继续使用或让渡所有(控制)权所能产生的经济收益能力(主要为形成净现金流入的能力)。资产的价值应当能够运用货币计量和反映。

二、价值与价格

从学科属性总结价值理论可以发现:(1)不同学科对价值的内涵有着不同的性质界定;(2)同一学科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价值的界定会出现不同的内涵;(3)同一学科不同的视角对价值也会存在不同的理解;(4)价值与价格是既有区别又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

价值和价格是资产评估的基本概念,也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之一。

经济学上的价值理论,其基本任务是解决价值的决定和衡量问题。

(一)劳动价值论的论述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商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使用价值是“物的有用性”,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体现商品的自然属性,但不可比较。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构成了商品交换的基础。

商品之所以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其原因在于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的有用劳动生产不同质的产品,创造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撇开了具体形态的人类劳动力的纯生理学意义上耗费的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各种具体劳动由于不同性质而无法进行量的比较,必须还原为抛开劳动的具体特点的一般人类劳动耗费的抽象劳动。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因素,具体劳动构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则形成了商品的价值。

商品的价值量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劳动量来计量。决定商品价值量大小的不是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价值规律揭示,商品价值量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工具,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经营管理,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是人类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客观规律。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价值的变动是价格变动的内在的、支配性的因素,是价格形成的基础。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引起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二)效用理论的论述

效用价值论的核心是商品的价值是由人们对商品效用的主观评价决定的。效用是指商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是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效用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人们对商品效用的主观评价,只有人们在主观上认为有用的商品,才有价值。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边际效用决定的。边际效用是指每增加购买一单位的某种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程度的增加量,或称总效用的变化量。决定物品价值大小的不是它的最大效用,也不是它的平均效用,而是购买该商品最后单位的边际效用。

价值形成的两个前提是商品的有用性和稀缺性。能够满足人们某种独特的欲望并不代表这种商品一定具有价值,只有当商品出现稀缺的时候,才能够引起人们对它的渴望,其价值才能被体现。

效用理论从需求的角度阐述了衡量价值的观点,强调价值由效用和稀缺性共同决定,效用决定价值内容,稀缺性决定价值量的大小。

(三)均衡价格理论的论述

均衡价格理论的核心是商品价值是由供求决定的。商品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时的价格,即消费者为购买一定商品量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与生产者为提供一定商品量所愿意接受的价格相一致的价格就是均衡价格。当市场实现了供求均衡时,该商品的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相等称为均衡价格,该商品的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称为均衡数量,此时也被称为市场出清的状态。如果市场价格偏离均衡价格,通过供求力量的相互作用,市场就会出现自动恢复均衡的趋势。

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共同决定均衡价格,实际上就是边际效用和生产费用共同决定均衡价格,边际效用决定需求,生产费用决定供给。如果考虑到时间这个因素,则供求两个方面在价格决定上的不同作用是可以区别的。一般而言,时间愈短,消费偏好等影响需求的主要因素对价值的影响愈大;时间愈长,生产成本等影响供给的主要因素对价值的影响愈大。

一个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影响因素和其他市场上的影响因素彼此不是独立的,市场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

均衡价格理论强调,商品的价值除了与商品本身的供求有关,还受市场中劳动的成本、商品未来发挥的效用、其他商品的价格和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四)相关资产评估准则的表述

对于价格、价值及其关系,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并未涉及。但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等资产评估准则对此则有一定的阐述。

1.《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2016-2017版)

《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给出的价格概念是:“某项资产的询价、报价或支付的金额”。其注释中进一步陈述“价格是个事实,无论它是公开披露还是保密。由于特定买方或卖方的财务实力、动机和兴趣不同,为某项资产支付的价格与他人对该资产的价值判断可能相同或不同”。

对于价值的概念,《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表述是,“资产购买方、出售方或使用方与该资产之间的货币关系”,并认为“价值表达的是一个经济概念。因此价值从来就不是一个事实,永远是对某项资产根据特定价值定义在某一特定时点价值多少的意见。在评估业务中,价值必须是经过定义的,如市场价值、清算价值、投资价值等”。

2.《国际评估准则》

《国际评估准则2013》的框架部分,出现过对价格和价值的论述:

“价格是指就某项资产的询价、报价或支付的金额。由于给定的买方和卖方拥有特定的财力、动机或者特殊权益,他们所支付的价格可能会不同于其他人为该资产给出的价格。”

“价值不是一个事实,而是以下两种情况下的一种意见:

(1)某项资产交换时最可能支付的价格;

(2)拥有某项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

交换价值是指一种假定的价格,价值是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而估计出来的,假设条件是由评估目的决定的。资产持有者的价值是针对某一特定当事人由于拥有该项资产而应当获得的利益的估计。”

但《国际评估准则2017》则没有保留上述内容。

三、资产评估的基本作用

资产评估的主要对象是“资产”,随着社会的发展,资产作为生产要素正式从财产中分离,出现了生产要素市场。

不同于在产品市场流通的、可供人们消费的最终产品,在生产要素市场流动、配置的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利用的经济资源,如技术、信息、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除了上述单项资产,资产还包括由多种生产要素组成的、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组合体,如整体的企业、完整的业务单元等。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利用“无形的手”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市场对公开交易的资产由供求价格机制定价。但生产要素市场所流通的“资产”形态是复杂的,大部分资产组合是独一无二的,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相似的参照物,一般不易像普通商品那样通过市场解决定价问题。另外,受资产特性、交易机制等固有局限,或当时当地的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有时可能出现市场价格机制失灵的状况。这就需要通过价值判断和估计来解决资产定价问题。

资产评估就是依据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模拟市场条件,运用合理的技术方法,确定特定用途资产在约定时点的价值。资产评估作为价格机制的补充手段,是资产价值发现及衡量的重要工具。资产评估行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中介服务行业。

因此,反映和揭示资产的价值是资产评估的基本作用。